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調整《民用爆炸物品
發布于2017-03-30 02:20:44 作者:Admin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爆行業主管部門: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民爆專用生產設備的管理,促進民爆行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經研究,對《民用爆炸物品專用生產設備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管理方式進行相應調整,現將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部將根據專用生產設備的危險等級、使用場所的危險程度、技術發展及安全生產情況,發布《目錄》并及時修訂。
二、原則上將《民用爆炸物品專用生產設備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規定》(WJ 9063)界定的0、Ⅰ、Ⅱ類專用生產設備、現場混裝炸藥車和移動式炸藥生產地面站等納入《目錄》管理。但已布置在抗爆間室或抗爆防護裝置內、實現人機隔離作業的專用生產設備,以及實現了無人化生產的生產線上專用生產設備,不再納入《目錄》管理。
三、《目錄》所涉及的專用生產設備,必須符合如下要求,方可在民爆物品生產中使用。
(一)新研制的專用生產設備,已通過科技成果鑒定和安全評價。
(二)進口的原裝專用生產設備,已通過安全評估。
(三)2007年12月底以前民爆生產企業已在用的本企業自行研制的專用生產設備,已通過安全評價(結論為風險可接受)。
四、專用生產設備的產品標準、操作規程、使用說明書必須齊全,并能有效地指導設備安裝、調試、使用、維護保養(含大、中修和日常維護)和異常情況的應急處置。
五、開展建設項目設計、安全評價、驗收、安全許可現場考核等活動時,各有關單位應對所選用的專用生產設備是否滿足相關安全條件和標準進行查驗,確保滿足安全要求。
六、民爆生產企業選購專用生產設備,其適用范圍必須與自身工藝配方相匹配,要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GB28263)、《民用爆炸物品專用生產設備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規定》(WJ 9063)、設備操作規程、使用說明書等要求使用和維護專用生產設備。
請將本通知轉發到轄區內的民爆生產企業、中介機構,以及專用生產設備研發和生產企業、科研單位。
自本通知發文之日起,原《民用爆炸物品專用生產設備目錄管理暫行辦法》(工信安函[2012]138號),原《民用爆炸物品專用生產設備目錄》即行廢止,并停止受理企業關于專用生產設備納入《目錄》的相關申請。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專用生產設備目錄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16年1月20日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專用生產設備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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